天津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两千元
2017-02-04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据了解,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目标。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根据《决定》,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经营主体未采取综合利用措施,致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本市将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